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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日期 : 2019-09-24 来源: 《党的文献》2019年第4期 作者 : 张振 浏览量 : 278722

——学习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围绕社会治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坚实的实践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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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依据


“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管理问题,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改革正处于攻坚期深水区,社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习近平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


与传统社会管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管理与被管理不同,社会治理倡导的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共治的秩序结构,更为注重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更为重视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和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体现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先进理念,表明党对社会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习近平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社会治理是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社会现实问题的回应。“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实践的起点。”任何一种思想、学说、理论都是为解决现实问题而构建起来的。马克思认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外延大为拓展,“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社会治理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亟待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习近平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多发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较多,而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在很多方面还跟不上”。他强调,对社会治理要全面辩证看待,“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的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全面看待社会稳定形势”。


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参与意愿增强、社会组织发展、互联网兴起等新情况,也呼唤新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其一,公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存在参与制度化渠道不完善、个体参与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其二,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但存在公共性缺失、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其三,互联网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治理模式。习近平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实现了社会公共服务的线上拓展,增强了服务的便利性以及治理主体间的公平性和合作性,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实现了技术的溢出效应;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会给社会治理带来某些负面效应,比如引发了某些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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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体系


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是在深入总结分析我国社会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思考,形成了内容丰富、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涵盖了社会治理的“总体理念—整体格局—体制机制—方式方法—重点难点”五大方面。



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框架图



(一)社会治理的总体理念:以人民为中心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指引。首先,社会治理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会治理,要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其次,社会治理强调充分发挥人民能动性。社会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实现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的过程。“要通过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首创精神。”最后,社会治理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形成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二)社会治理的整体格局:共建共治共享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战略蓝图。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治理要求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合作、共同参与,即社会治理要“共建”“共治”。社会治理服务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所创造的公共价值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有,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共享”性。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共建”突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建构,强调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如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共治”突出社会治理的多元性建构,强调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政府的资源整合优势、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以及社会组织的群众动员优势,进而搭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网络;“共享”突出社会治理的普惠性,让“共建”和“共治”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社会治理是对全社会的治理,也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因此,既要充分发挥党政引领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首先,“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社会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并不是脱离党的领导,而是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其次,政府是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要创新政府治理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再次,社会力量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要“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推动他们明确职责、依法自治,成为党委和政府的有力助手。最后,强化法治的力量,更多运用法治思维构建社会治理规则体系。


(四)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化”契合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强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达到各方“既种好自留地、管好责任田,又唱好群英会、打好合力牌”的目的。“法治化”强调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把社会治理各项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智能化”强调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精准、高效、便捷的新型社会治理。尤其在城市治理过程中“要强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标准,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专业化”强调社会治理要有专业的队伍、专业的理念以及专业的技术和方法。要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治理专业人才队伍,“着力提高干部素质,把培养一批专家型的城市管理干部作为重要任务,用科学态度、先进理念、专业知识去建设和管理城市”。


(五)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基层社会治理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社会治理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其一,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基层社会安全稳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方式,必须“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其二,要强化城乡社区的常态化治理。“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


其三,要做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当前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多发易发、错综复杂的态势,必须“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其四,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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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实践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重要论述的指导和推动下,我国社会治理在工作理念上不断转变,在治理格局上逐渐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稳步提升,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逐渐完善,社会秩序整体和谐稳定。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做好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从制度、机制、政策、工作上积极推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


具体来讲,一方面,“要完善和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信访制度是我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通过采用“互联网+信访”的阳光信访模式,建立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办理程序,增强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按照“信访法治化”要求,对信访事项实行“分类处理”,国家信访局专门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依据分类清单进行分类投诉处理,严格施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并增强实地监督和重点督查的责任落实。根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2016年全国来访总量比 2013年下降25.3%,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成效显著。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逐渐健全,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社会治安防控作为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习近平强调:“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


一方面,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方面入手,着力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


另一方面,大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习近平强调,“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根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轮督导的 10省市共打掉涉黑犯罪组织 100个,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 1129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 2896件 3021人,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显著增强。


基层社区治理取得新进展,社会组织活力和城乡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习近平强调,“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整合各种资源,增强社区公共服务能力”。


一方面,社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工作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明确和完善,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社会组织单位数由 2012年的 499268个增长到 2017年的 761539个,5年间增长了 262271个,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基层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立足城市和乡村两个重点,从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强化社区治理组织保障,推进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等多个方面,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社区服务机构数量由 2012年的 200162个增长到 2016年的386186个, 4年间增长了 186024个。


社会治理智能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习近平强调,“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深化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善于运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增强社会治理整体性和协同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社会治理在“互联网 +政务”数字化服务、智慧城市与智慧社区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一方面,“互联网 +政务”数字化服务实现了社会公共服务的智能化和便捷化: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基础上,通过整合分布在各个部门的数据库,实现政务数据的整合共享,建构政府内外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跑腿”代替“群众跑腿”,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另一方面,智慧城市与智慧社区建设取得新进展: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城市现有水、电、能源、交通、管网等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将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基础设施数据进行有效的链接和整合,进而助推作出科学决策,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社会治理更加智能化、科学化。


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深刻。从宏观层面的治理格局,到中观层面的治理体制机制,再到微观层面的治理方式方法和重点难点,形成了社会治理系统科学的逻辑体系,充分体现了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社会治理现实问题的科学认识和精准把握,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开拓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新境界。



作者:张振,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陆卫明,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来源:《党的文献》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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